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02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电话:152XXXXXXXX。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信江路001号院南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3XXXXXXXX。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账号为:×××、×××、×××、×××)内未付工程款456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一份,用于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已为其提供4568000元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账号为:×××、×××、×××、×××)内未付工程款456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