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180号 原告:***,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该公司主任。 被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白杨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615.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古 丽 娜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徐 其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