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180号
原告:***,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该公司主任。
被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白杨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615.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古 丽 娜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徐 其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