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3民初3798号
原告: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朝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855562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北部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073A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能公司)与被告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3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号,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BGZR0-2019-22。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关于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上料系统设备一套,总价款为:98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生产并按合同约定组织供货。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货款支付期到达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催索货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忠实履约,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被告均未付款,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被告联系人***签收,一直到现在还是未付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债款2430000.00元,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具本诉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辩称,一、合同项下的设备投运后,设计、制造、质量等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原、被告双方之间多次通过传真方式,反馈凯能公司的设备存在堵料、断裂等质量问题,通过召开双方座谈会的方式寻求防范,具体的设备问题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原滚筒除铁器,除铁效果差(后更换);2.炉前给料螺旋串轴,导致连轴器间歇变大、尼龙棒频繁断裂;3.炉前给料系统密封不严,导致漏风、反烟,严重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及燃烧效率;4.破拱器无效果易蓬料(现已拆除)。二、因凯能公司的上述质量问题,给国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扣除。(一)直接损失1.更换除铁器的费用7.8万元;2.二次采购损坏备件的费用10.45万元;3.拆除的破拱器费用;4.雇佣劳务人员清理炉膛铁块的费用12.4万元。(二)间接损失因炉前给料系统一、二级螺旋频繁断裂,造成机组数十次被迫停运、待件、检修、影响机组负荷减少运行累计846小时,减少利润产生损失约200万元。三、凯能公司应当对上述产生的额外费用承担责任。2023年1月、2023年4月,凯能公司同国祯公司就欠款支付进行磋商,凯能公司提出以200万元一次性解决双方的欠款事宜,但是国祯公司认为,凯能公司给国祯公司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凯能公司做出的让步不足以弥补国祯公司的损失,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号,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上料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BGZR0-2019-22。合同约定“1合同设备1.1甲方同意购买乙方上料系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地全部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设备装配、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2合同价款2.1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总金额1带式输送机4台单价70万元金额280万元2炉前给料系统2套单价255万元金额510万元3散料螺旋给料机4台单价43万元金额172万元4运费整套金额18万元。……3.1合同价款:不含税金额¥8672566.00元,大写捌佰陆拾柒万贰仟伍佰陆拾陆元整,税额¥1127434.00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整。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3.3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1套上料系统(包含带式输送机2台、炉前给料系统1套、散料螺旋给料机2台,下同)的价税合计总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1套上料系统的价税合计总额的30%;(2)余下的1套上料系统由甲方提出订货要求后,乙方开具1套上料系统的价税合计总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1套上料系统的价税合计总额的30%;(3)发货前,乙方开具相应设备的价税合计总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设备的价税合计总额的30%;(4)货到现场调试完成且通过72+24小时试运正常后,乙方开具相应设备的价税合计总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7日内向乙方付至已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90%;(5)质保金为已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质保期为一年。……4设备运输及包装4.1运输方式: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应根据设备特性及运输要求,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本合同项下设备提供最为适合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承担。……4.3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不善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腐蚀、破损、丢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3本合同第6.1及6.2条所述的“现场检验”,不对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仅能代表设备包装、外观、型号、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表示或视为设备性能和质量已验收合格。设备的最终验收,以该批设备使用项目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指定单位或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为准。6.4甲方可随时委托相关部门检测设备,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的设备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均视为该规格的设备全部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更换,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须无条件负责赔偿。6.5甲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性能、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负责立即修理、更换,以使设备达到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且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8.2甲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经双方确认由乙方设备缺陷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8.3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和质保期内,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乙方应立即无偿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换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设备,甲方有权自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8.4质保期为自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12个月。……9.7性能验收的标准以附件约定为准。在此期间,当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规定在乙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每次考核结果应作出记录,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甲方应在设备正常运行并达到附件1规定的量产标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设备验收单。设备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设备在质保期内应负的设备质量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另查明,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调试验收单包含设备交付情况***签订并加盖凯能公司印章,2021年2月1日;安装单位或监理单位意见或建议:验收合格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监理部加盖印章并***签字,2021年2月3日;用户意见或建议:设备通过“72+24”小时运行,由于来办理最终验收单,建议支付其调试款的(1#炉)***签字并加盖国祯公司项目部印章2021年2月1日;备注本票单不作为验收凭证,仅作为支付进度款,最终以验收报告为准。(系***字样)。
2022年4月16日,江苏凯能售后服务记录单,报修简况2#炉前给料机调试,对炉前一级取料螺旋,二级给料螺旋,上料皮带,地下四轴螺旋进行冷态调试完成。
2022年11月2日,高邮市汤庄法律服务所代理凯能公司向国祯公司发送催款函,其中合同金额总计为玖佰柒拾贰万元整(97200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目前下欠凯能公司贰佰肆拾叁万元整(2430000.00)已经拖欠了凯能公司数月,(截止日前应付款为:1#锅炉上料系统设备质保金486000.00元,2#锅炉上料系统设备调试款1458000.00元)等。
2023年3月21日,被告国祯公司向原告凯能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记载截止2022年12月31日欠原告2430000元,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等。
凯能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开具1458000元增值税发票;2020年3月10日开具1458000元增值税发票;2020年4月1日开具1458000元增值税发票;2020年6月27日开具1458000元增值税发票;2022年2月23日开具1944000元增值税发票;2022年9月15日开具1458000元增值税发票;2022年9月15日开具486000元增值税发票。国祯公司对2020年的四张增值税发票如数支付,2022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支付1458000元,剩余累计2430000元未能支付。
再查明,2021年11月15日传真,国祯公司致凯能公司设备安装及存在问题,2021年11月29日凯能公司回复。2021年12月19日国祯公司再次传真致凯能公司沟通。2022年1月13日,凯能公司作出《关于国祯灵璧项目炉前给料系统双螺旋给料机螺旋轴频繁断裂说明函》对国祯灵璧电厂反馈双螺旋给料机轴频繁断裂进行回复。2022年1月14日凯能公司做出《关于国祯灵璧项目炉前给料系统双螺旋给料机螺旋轴断裂解决方案》。2022年1月22日,凯能公司做出关于灵璧现场一二级螺旋轴频繁断裂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2022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出席代表人员针对灵璧公司锅炉上、给料系统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给出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国祯公司再次传真致凯能公司反映锅炉炉前给料系统存在的问题。
2022年12月26日,凯能公司致国祯公司《说明函》,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最终付款金额确认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最终确定的付款金额必须在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如不按时支付,此款金额我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3.3付款方式第四项约定:“货到现场调试完成且通过72+24小时试运正常后,乙方开具相应设备的价税合计总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7日内向乙方付至已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90%”,至2022年9月15日原告凯能公司已经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根据合同3.3付款方式第五项约定“质保金为已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质保期为一年。”同时,根据“8.4质保期为自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12个月。”案涉1#锅炉上料系统设备于2021年2月份完成且通过72+24小时试运正常,被告国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质保金,被告辩称1#锅炉存在在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质保金,因超过质保期,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材料未明确提到2#锅炉何时予以完成且通过72+24小时试运正常,但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开具案涉设备全额增值税发票,且被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原告凯能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予以认可,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案涉设备存在多种问题,截止起诉时,2#锅炉未过质保期,被告质证意见应当扣除2#锅炉设备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支付2430000元扣除案涉2#锅炉上料系统设备质保金486000元,即1944000元包括1#锅炉上料系统设备质保金486000元,2#锅炉上料系统设备调试款145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扣除。结合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无法确定是原告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其次被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原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44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原告凯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34元,被告灵璧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4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