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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2民初2452号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系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 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横泾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1561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皮带机、滚筒等设备。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就欠款结算事宜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以汽车一辆折抵原告货款200000元,余款915616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每月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时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515616元未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皮带机、滚筒等设备。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就欠款结算事宜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以汽车一辆折抵原告货款200000元,余款915616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每月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款项315616元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如果被告不能按照上述承诺付款,则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完全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5156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5156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5616元; 二、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615616元,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8元,由被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