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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环境保护局与某某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84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大桥城市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环保局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横泾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7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邮环罚【201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环罚【201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任 铭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淑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