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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城某某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175号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2142。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陕西澄城**电厂,,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奕雄。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澄城**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当日通知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人民陪审员  李进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