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175号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2142。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陕西澄城**电厂,,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奕雄。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澄城**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当日通知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人民陪审员 李进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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