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286号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环寰慧(XX城)***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056949266U。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XX城)***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5586元,由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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