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026号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朝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8555621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浮桥镇**河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942607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