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72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86365931,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放区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明,现任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耿浩,男,汉族,被告单位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诉讼代表人拉茸,男,藏族,被告单位征迁部职员。
辩护人程娅璇,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单位云南丽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护律师。
辩护人杨连位,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单位云南丽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护律师。
被告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经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光文,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国功,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丽香高速公路本来由云南省公路局下设的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承建,该公路的初步设计图由云南省公路局报批后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4月17日批复,经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21日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由云南建工集团按照PPP模式投资建设丽香高速公路,并收购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15年7月19日,云南省公路局将丽香高速公路现场移交给云南建工集团后,云南建工集团于2015年8月17日成立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
2015年9月13日,丽香高速公路取得国家林业局对初步设计图主线林地占用手续的批复;2015年12月17日,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初步设计图进行优化后形成两阶段施工图;2016年3月28日,两阶段施工图获云南省交通厅批复,批复的两阶段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图的主线林地占用情况存在明显的偏移。
2016年4月10日,云南建工集团出资一亿元人民币向云南省公路局收购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云南建工集团同意后于2016年4月29日推荐被告人***担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6年6月29日,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签订《国家高速公路网G0613云南香格里拉至丽江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将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包给云南建工集团,并在合同书内约定主线永久占用林地手续由发包方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但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任由承包方继续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图主线的优化路段进行施工,从未下发停工通某。
2016年9月13日,国家林业局驻昆明专员办专员对丽香高速公路丽江段林地占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后下发督办通知函,经审查,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丽香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主线永久非法占用林地217.29亩,其中被告人***上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动工并永久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4.03亩。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随案移送并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受立案手续、查获经过、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身份证明、丽香高速公路开关建设的依据、云南省公路局将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转让给云南建工集团的有关材料、云南建工集团接手丽香高速公路建设的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名单材料、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会议决定及纪要、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通某等。
公诉机关认为,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任由承包方对丽香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对初步设计图的优化路段进行建设,造成124.03亩的林地被永久非法占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至此,建议对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金,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诉讼代表辩称对罪名及事实都没有意见。
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护人程娅璇、杨连位提出辩护意见:①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犯罪主体,但实际责任主体是多个。②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主观故意。③经过施工优化,最终本案不会给国家社会造成资源破坏。④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辩称:我有幸参加有利于人民项目的建设,该项目采用三P模式,经验不足,交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测量、勘查等时间很长,实施过程中造成的危害不大,占用农用地是事实,也有一定的责任,但认为不至于追究刑事处罚,通过这一次,给我们教训很大,我们也积极的开展工作,整条路线设计的单位部门很多,尊重相关法律,请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徐国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丽香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土地征用主体存在交叉问题,造成丽香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设计、施工、审批各个程序脱节,各个主体工作不到位,是形成本案的原因。②被告人***2016年4月29日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6月6日完成移交工作,2016年8月3日被调离,被告人***任职两个月且任职期间不负责项目施工,对建设项目没有发布施工指令,对施工偏移事项不知情,被告人***任职前施工单位占用农用地行为已发生,有的正发生,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③参与丽香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的所有人员认为永久占用地的手续齐全合法,偏移情况不知情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主观故意。④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施工主体更迭,移交工作渗漏,云南省交通规划研究院的图纸进行优化报批后,未对图纸进行施工交底是引发本案的原因,施工单位未对图纸进行核对,未对需要报批林地向业主进行申报而径行施工导致非法占用林地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的计划投资任务的下达也是引发施工单位无序施工的诱因。⑤经过施工优化,最终本案不会给国家社会造成资源破坏。⑥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胡光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建设丽香高速公路具有重要的意义。②超范围使用林地的原因是主线偏移造成,云南建工集团及下属所有人员不知情。③丽香高速公路是云南省委、省政府、交通厅的重点投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④本案定性是单位犯罪,处罚单位是应该的,被告人***任职期间也有相应责任,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丽香高速公路原由云南省公路局下设的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承建,该公路的初步设计图由云南省公路局报批后,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4月17日批复,经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21日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由云南建工集团按照PPP模式投资建设丽香高速公路,并收购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15年7月19日,云南省公路局将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移交给云南建工集团后,云南建工集团于2015年8月17日成立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
2015年9月13日,丽香高速公路取得国家林业局对初步设计图主线林地占用手续的批复。2015年12月17日,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初步设计图进行优化后形成两阶段施工图。2016年3月28日,两阶段施工图获云南省交通厅批复,批复的两阶段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图的主线林地占用情况存在明显的偏移。
2016年4月10日,云南建工集团出资一亿元人民币向云南省公路局收购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云南建工集团于2016年4月29日推荐被告人***担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6年6月29日,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签订《国家高速公路网G0613云南香格里拉至丽江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将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包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合同书内约定主线永久占用林地手续由发包方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但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任由承包方继续按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图主线的优化路段进行施工。
2016年9月13日,国家林业局驻昆明专员办专员对丽香高速公路丽江段林地占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后下发督办通知函,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丽香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主线永久非法占用林地217.29亩,其中被告人***上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动工并永久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4.03亩。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受立案手续,云南省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对全省27起典型案件督办的通知、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4日,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督办通知后,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于2016年11月25日经传唤到案。
2、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注:云南省公路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2016年4月10日,云南省公路局与云南建工集团签署协议,将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云南建工集团,云南建工集团于2016年4月29日推荐***担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3、戴某为董事,2016年5月17日,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丽香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依据及云南省公路局将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云南建工集团的有关材料,证明丽香高速公路建设的依据,省公路局将丽香高速公路的图纸、资料、施工现场等移交给云南建工集团。云南建工集团接手后,开工建设丽香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4、云南建工集团接手丽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中共云南省公路局委员会关于撤销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指挥部党总支的通知、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决定、关于崔某等同志担任项目指挥长的通知、关于推荐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意见、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丽香投资公司董事会人员调整的意见,证实云南省公路局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撤销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指挥部党总支,云南建工集团于2015年8月17日成立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接手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并决定任免有关工作人员,经股东会决议后于2016年4月29日推荐***担任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5月17日,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2016年9月21日免去***董事长职务。
5、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证明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工作措施,工作任务。明确在2015年11月20日开始全面动工。做好全线设计优化工作。加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及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6、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线二次补征移交清单、监理合同、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迁问题造成阻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的回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的通知、开工令、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明确主线、临时用地征迁工作流程及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主线补征工作流程图、取/弃土场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图、进场道路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图、施工便道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图、生产生活设施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图,证实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建设程序履行业主职责,主要负责投融资、监理、设计、第三方检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负责质量、安全的宏观管控,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履行总包职责,承担项目施工建设任务。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迁保通处(何某1)于2016年8月13日将主线二次补征的图纸移交给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迁部(李某1),李某1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但无具体邮寄日期。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于2016年4月9日签订了监理合同。所有临时用地先由工程处审核后移交到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迁部办理用地手续。***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主持、召开公司董事会、主抓公司发展战略、企业文化、重大决策、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工作。杨某1全面负责党建工作,主管征迁部。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监办于2016年7月9日下达开工令。明确主线、临时用地征迁工作流程,主线二次补征用地未批先占的情况,已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征迁用地的及时性,要求总承包项目部经理部对取、弃土场、进场道路、施工便道、生产生活设施等认真排查、规划,2016年7月10日前把主线二次补征及所有临时用地存在违规用地的地块按要求报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迁部统一进行用地手续办理。
7、情况说明,说明了图纸交付程序云南建工丽香高速证实两阶段施工图送审稿是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先下发至建设指挥部,并由建设指挥部下发到各项目部,经交通厅批复后的施工图是由交通厅发下至建设指挥部。
8、其他书证
⑴交通运输部关于丽香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报国家高速公路网G0613高速公路香格里拉至丽江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的请示、云某集团政【2015】271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香格里拉至丽江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云交基建【2016】59号,证实该施工图设计为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于2015年12月7日递交至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后由建设指挥部于2015年12月17日将图纸下发到各项目部。在设计图内已经明确说明了根据交通部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两阶段施工图对初步设计图进行了线路优化(详见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第一篇3-4页;第二篇4-7页),且上面盖有“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图纸核验章”字样,说明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该两阶段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核,后建设指挥部将该两阶段施工图递交至丽香投资公司。
⑵、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资许准(2015)298号,证实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9月23日回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公路局)同意丽香高速公路使用林地461.9368公顷。其中,使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集体林地202.1279公顷;使用香格里拉县国有林地22.1890公顷,使用香格里拉县集体林地237.6199公顷。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⑶丽江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3份、云南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丽江市林业局、云南省林业厅于2015年12月16日批准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各项目部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丽江市林业局对建设指挥部9项目部违规临时占用林地予以行政处罚。
9、合同书,证实发包人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提交永久占地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工之前办妥有关手续。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
10、玉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拨付丽香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5201.30802万元。
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将图纸优化后,直接报云南省交通厅审批,设计院和交通厅都没有及时的将优化情况通报给我们。施工总承包指挥部的责任应该最大,他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对图纸进行复核、比对,然后才能施工,没有将图纸有偏差的情况报告其,其知道有偏移的情况后就及时二次报批了,准备报批时就出了问题,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也有一定的责任,没有将优化的情况及时的反馈给我们。施工图下来后,按道理应该交给我们公司,由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复核、比对后交给总承包方,我们及总承包方都是建工集团的,所以直接交给了总承包方。施工设计图程序上应该先由设计院报交通厅审批,交通厅审批后交设计院,设计院又交我们投资公司,由我们交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交项目部施工,2016年3月底以前投资公司及总承包方没有分开,当时叫大指挥部,施工图交给的是大指挥部,我们两家分开以后,我们的施工图都是向总承包方要上来的。合同里施工图是由我们投资方给总承包方,我们两个公司的承包合同是2016年7月份才签的,同属于一个公司,所以在签合同以前就以大指挥部的名义开始施工了。二次审批是由我们丽香投资公司负责,我们公司与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之间存在监管关系。没有及时的进行二次审批,合同书第43页里明确约定二次审批由承包方把永久占地计划、占地面积等资料上报发包方,再由发包方整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但由于承包方没有及时上报材料,导致发包方无法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所以主要责任应该由承包方负责,丽香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存在的是监管责任。其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6月6日在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筹建、收购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融筹建设资金,当时由杨某1负责林地使用等报件工作,但没有任命具体职务,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9月21日担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丽香高速公路正线是2015年8月份开始进场,2015年11月份砍伐证办理下来以后项目部就开始陆续开工了,但其不是具体分管施工的,所以具体开工时间不清楚,开工依据有一是根据云南省政府及云南省交通厅会议纪要的要求,二是我们已经办理了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的批复,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开工以前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召开过开工动员会,开工的时候监理还没有进场,所以发不了开工令。其是2016年5月份知道施工设计图拿到了,但是具体拿给了什么部门其不知道。丽香高速公路正线开工时是否发现主线偏移情况,案发前没有人和部门向其汇报过,其也没有看过图纸,所以其不知道主线偏移的情况。施工图纸的来源原先不知道,案发以后经过了解才知道报件的图纸是一份,而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又是另一份,我们不知道报件的那一份图纸的具体情况,只知道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并按照两阶段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因此出现了主线偏移的情况。2016年4月29日,云南建工集团推荐其为丽香投资公司的董事长,但公司的法人变更2016年6月6日才完成,所以从6月6日起才履行董事长的职责,在其担任董事长期间,其不知道丽香高速公路主线偏移的情况,案发前也没有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向其汇报过主线偏移的情况。其担任董事长以前,丽香高速公路主线永久性拆迁、林地的报批及林木砍伐手续都已经全部完成,主线工程也已经全线开工了,其担任董事长期间也在全线施工,没有停工。丽香投资公司需要对图纸进行复核,也需要对施工进行监管,但由于2016年4月份以前施工的时候监理还没有进场,所以没有对图纸进行校对及复核。具体施工是建设总指挥部朱某副指挥长在具体负责施工总承包,后来成立建投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指挥部后,朱某是指挥长,也是由他具体负责。丽香高速是2015年7月13日公路局将工程移交给我们,然后我们于2015年8月份进场,临时用地的具体动工时间其不清楚,杨某1、李某3他们清楚。两阶段施工设计图是未经审批的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其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拿到的,只有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李雄洲副指挥长才知道了,因为他负责具体的技术及生产,图纸的设计等由他负责。经过交通厅审批的部分施工图是2016年5月份收到的(实际上是2016年3月28日)。是由云南省交通规划研究设计院交给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当时李某3也在指挥部,他在具体办理,后来我们两家分开了,李某3调入我们公司,也是他在办理,他才清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路线偏移,需要重新报批林地占用手续要由我们丽香投资公司办理,但承包方先要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了上报给我们,我们才能进行报批,二次报批手续下来以后承包方才可以施工,如果承包方没有上报,我就认为发放的图纸没有问题。
1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是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公司由杨某1书记负责征地、拆迁等工作。
13、证人段某证言,证明其是从建投集团路桥部借用到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助下面13个项目部临时占地的审批手续,协调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收购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手续全部办完、移交完是2016年6月份,2016年4月份我们公司(丽香投资公司)从云南省交通规划设施研究院拿到施工图纸,丽香投资公司将丽香高速公路发包给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总承包指挥部又将丽香高速公路分了13个标段,每个标段成立一个大项目部,大项目部下面又成立工区项目部,工区项目部下面又分为班组。标段的大项目部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时,需要层层报批,最后由其审核,并由其帮忙协助办手续;主线的永久性占地按道理应该由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但当时我们收购这个公司的时候,他们的报批手续已经基本完成了,所以我们就拿到施工图后就直接开始施工了,施工图是云南省公路局移交的。我们要求各个项目部在职能部门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审批通过之前是不能占用任何土地的,如果谁未批先占,谁占用谁负责。
1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是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公司只于2016年6月向总承包指挥部发过施工图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施工图及初步设计图是2015年12月份由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技术处签发的,2016年4月份,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分为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负责管理丽香投资公司之前,主线都已经基本动工了。
15、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其是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书记,具体分管征地、拆迁、后勤及党政工作。2015年7月13日,云南省公路局将丽香高速公路主线的审批材料移交给我们,地市级已经审批完了,我们到云南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去审批,批复下来后,2015年10月份,我们又到省林业厅办理了采伐手续,就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云南省交通规划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2016年3月28日,我们公司收到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丽香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纸的设计的批复后,我们就把图纸发给了总承包方,要求他们复核工程中的差异。2015年11月份开始建设了几个实验段,正式的全线开工是2016年4月份云南省交通厅批复了两阶段施工图。超范围使用林地是由施工方负责,因为2015年11月份开始动工到2016年3月28日期间,还没有云南省交通厅的批复,承包方自行动工,这个造成的非法占用林地应该由他们负责。2016年3月28日拿到了云南省交通厅的正式批复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我们把图纸发给他们要求他们进行核对,需要重新补办的就报给我们,我们办好林地占用手续后才能动工,他们到2016年8月13日才报了材料给我们,我们看了材料不完整,要求他们补报,直到2016年11月8号才把完整的材料报给我们。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丽香投资公司拆迁部的职员。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是将二次报批材料已经交给其了,是他们征迁处的何某1于2016年8月13日交给的,其于2016年8月13日将材料全部交给了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是什么时候将主线偏移的情况报上来的其忘记了,但他们报上来以后,我们就及时的联系了第三方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让他们下来帮忙核查主线偏移情况,他们一共下来二次,第一次是什么时候下来的其忘记了,第二次是2016年8月份下来的,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核查完以后,我们就让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将二次报批的材料报到我们这里,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发现主线偏移情况后,他们将情况报给我们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们就及时联系第三方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让他们下来核查,核查完以后,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将二次报批的材料报给我们投资公司审核,我们审核后,丽江段由各个项目部自己将材料报给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让设计院的帮忙制作文本,然后由设计院直接将文本报到云南省林业厅审批,林业厅审批后,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设计院,设计院又将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给施工总承包指挥部的项目部,项目部将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合件交给我们丽香投资公司。二次报批手续还没有下来之前,项目部不可以进行施工,无论是主线还是临时占地,我们单位每次开会都会强调,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下来以前绝对不可以动工,谁动工,谁负责。主线偏移情况是2016年6月30日前面几天发现,然后我们就口头要求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将二次报批的材料在6月30日以前报上来,后来一直都在催他们,但他们一直到8月13日才将二次报批的材料报上来。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监办主任。总监办平时主要负责对公路全线监理单位的监管。在国家建设程序上规定,没有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前临时占地及永久占地原则上不许动工,未经许可动工的谁动工谁负责。让其按图施工,但因为前期的道路优化我们监理部门没有参与,所以对主线偏移无法进行监管。根据合同第四页的合同谈判备忘录,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公司对工程总承包指挥部有监管责任。
18、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公司是丽香高速公路的建设法人,主要是负责融资工作和对外的报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履行业主职责,总承包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丽香高速公路占用林地的报批手续是由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负责人是征迁部的李某3。现在施工的整条丽香高速公路主线线路和设计批准的线路存在线路偏差,施工线路和设计批准线路偏差是丽香高速公路前期设计审批公路是云南省公路局负责的,我们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接手后没有及时对实际施工线路和设计批准施工线路进行比对,造成部分占用的林地未能及时上报审批。
19、证人吉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丽香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兼综合办主任。2016年3月29日将丽香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设计图下发给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总承包指挥部的,同时还将图纸拿给了相关的技术部门及云南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7月份开始担任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迁部主任。如果项目部需要用地,他们就做好相关的规划,并提出申请,然后报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经过审核,然后报到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又经过公司的总监办及工程处审核,之后才拿给征迁部门进行土地的征迁。进行土地征迁以前需要对图纸进行比对,按照程序,要由征迁部土地征迁完以后,施工部门才可以进行动工,但由于工期紧,压力大,所以有些路段可能存在没有征迁完就动工的情况。2015年11月中下旬开始进行征迁工作的,当时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已经下来了,我们是按照两阶段施工设计图进行征迁工作的,记得当时国家林业局的林地使用手续也下来了(事实是只有初步设计图的林地占用手续)。两阶段施工设计图的批复是2016年4月份左右下来的,但没有经过审批的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已经先行拿到了,具体时间忘记了,是当时的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技术部给我们的,但具体移交的没有,一份图纸两个部门看,所以不存在谁交给我们的。
2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云南建工集团是2015年7月13日正式接手丽香高速公路丽江段的建设,其实际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操作,施工图纸由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之后由什么人或部门保管认不得,开始施工时,得到了交通厅的许可,其不知道线路优化的情况,占用林地手续应该由项目公司征迁处办理,项目公司是丽香高速项目投资公司,属于建投集团,建工集团接手之前,进场路已经建设了,主线是2015年10月份之后才开始建设的。2015年8月7日其担任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到2015年12月18日担任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2016年3月15日,免去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由吕小林任指挥长,2016年7月11日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成立,其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的指挥长,担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指挥长时的岗位职责是整条公路整体的策划、布局整个指挥部的分工、工程支付、人事管理、物质整体策划以及整个项目建设的目标实现,但具体执行由分管的副指挥长进行。我们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的,标段的项目部经理决定什么时候开工,主线永久占地的,由项目部负责收集资料,然后经过承包方的征迁办、工程处、总工办审核,报分管副指挥长李某7签字同意,然后报业主方的征迁办,征迁办报总监办,经过总监办的批准就可以动工了。代某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由代某分管。临时占地的动工项目部自己决定,主线永久占地的动工是省政府及交通厅要求动工的,然后总公司开会要求动工的,都有相关的会议纪要的。2015年7月13日公路局将现场移交给我们,然后我们就陆陆续续的进场,公路局陆陆续续的开始退场,但公路局全部退场是在审计结束后,但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公路局在建工集团进场以前己经修建了一部分临时占地的进场便道等。两阶段施工设计图是分段下来的,所以具体时间我不清楚,是从云南省交通规划研究设计院拿来的,还是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时候总工是李雄洲,应该拿给了他,成立业主及承包方后,按程序应该是云南省交通规划研究设计院拿给业主,业主在交给承包方,但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
2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从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12月6日担任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工,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28日是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兼总工,在担任总工及常务副指挥长的这段时问内,丽香高速公路建设现场的所有工作都由其安排,这期间产生的责任由其来承担,2016年1月28日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决定由李某5来接替其的总工职务及职责,之后我就没有什么权限了,这之前主线的永久动工有两处,一处是十二标的桥梁的挖孔桩,好像挖了两三个孔,这个是其同意的,但当时没有砍树,也没有做清表工作,是直接在树林中间挖的;还有一处是九标的金沙江特大桥丽江主塔基础,但这个事情其事先不知道,谁同意施工的也不知道,过后才知道的,但这个时候其已经没有管理权限了。其不知道使用林地的手续是否下来了,但砍伐证没有办下来,所以我们都不敢砍树,直接在树林中间施工的。基于工期压力及投资任务,所以其同意施工的。主线的永久占地林地审批手续由杨某1书记负责办理,临时用地的林地使用手续由各个项目部自己负责办理,由杨某1书记、李某7副指挥长负责协调。经过交通厅审批过的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应该是2016年3月份拿到的,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没有审批以前我们称为送审稿,批复以后称为两阶段施工设计图,是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拿过来的,但具体是谁拿来的我不清楚,当时负责图纸送审和协调的是尹某,他应该比较清楚。其知道两阶段施工设计图与初步设计有不一致。要交通厅的批文下来以后,才可以进行林地使用的二次报批手续,但在其负责的时候交通厅的批复还没有下来,所以其走的时候我还写了一份目前办理报批的有关手续,并且项目公司及总承包方的主要领导上都给了一份。2015年7月13日签订移交协议后,然后建工集团就陆续的进场,公路局陆续的开始退场,但什么时候退完了不清楚。
23、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日以后,按照朱某的要求,其主持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总工的职务,李某4不再履行总工职责,2016年7月份集团下文任命其担任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总工。职责主要是按图、按规范施工,如果设计与实际有偏差,要及时的向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来,还要保证现场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初步设计图经过交通部批复后,交通厅就有权利对线路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是在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建议下进行的,丽香高速公路的初步设计图下来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就对线路设计进行了调整,并报交通厅批复,完成了施工设计图。其在参与审定图纸的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图及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存在偏移的情况,并且两份图纸存在偏移的情况当时肯定告知了接收图纸的人员,但具体是公路局接收的还是建工集团接收的其就不知道了,什么时候下发的也不知道,因为其不是具体负责图纸发放的人。公路主线2015年8月份就开始陆续动工了,但当时只是部分动工,是经过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意不会变更的才会动工,大面积动工是2015年12月底拿到正式施工图纸以后才动工的。在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时候就知道路线偏移的情况了,但其到丽香高速公路后,并不知道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林地使用手续还没有办理下来,直到案发以后才知道。按照常理,拿到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后就会明白线路变更的情况,因为在其中会有标注,所以就算没有人告知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他们也应该知道。
2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丽香高速公路总承包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高速公路的施工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该施工设计图纸由丽香高速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事实上是建设指挥部)委托云南省勘察设计院设计的,又由丽香高速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发我们总承包指挥部,我们又下发提供给各个项目部,丽香高速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发给你们总承包指挥部的施工设计图有一个版本,其也只见过现在施工所使用的图纸,因为其是2016年5月份才来到总承包指挥部的,后来了解有初设送审稿担心和现在的施工图纸混淆,把初设送审稿封存起来了,现在在我们总承包指挥部综合办的仓库里。
25、证人何某1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下来我们总承包指挥部核查主线,当时我们征迁部只有我一个人,其就陪同他们到施工的主线现场核查,到2016年8月13日,张某1就带着其将二次报批的材料交到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迁部的李某1手里。
2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云南建投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工程处的职员,2016年3月中旬到施工总承包指挥部,这期间其参与了一次临时占地及红线补征(主线征地)二次报批材料图纸的收集。主线偏移的二次补征不知道。
27、证人尹某证言,证明最先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我们是从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接收的,后期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是从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拿的。丽香高速公路主线是在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前就开始动工了。
28、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施工严格按照丽香高速公路总承包指挥部总工办提供给我们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设计图纸是由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给他们(总承包指挥部)的。其见到过总承包指挥部总工办提供给我们项目部的图纸,而且我们施工时也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的。林地临时占用的报批流程都是按照指挥部的规定进行报批。先由我们项目部下属的工区提出申请并完善基础资料,然后统一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报总工及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再继续上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再具体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审批。工区在修建8号施工便道时,在未批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多占2亩左右的地块,将原来的一条箐沟填平,这一情况项目部并不知情。其是2016年3月底过来交接工作,正式任命为项目经理大概是4月份的事情,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其以前的项目经理是云南建投铁路总公司的董小林,董小林和说工程总承包指挥部要求动工,所以古那湾1#隧道口已经动工了一个点,主线上请当地村民砍伐了一部分树木,但都有相关的砍伐手续,其他的临时及永久占地都没有动工,由于工作推进滞后,开工的点太少,达不到总包的要求,指挥部对我们意见很大。第十工区项目部是2016年6月份左右开始动工的,但有一部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修完,主线的永久占地2016年3月份开始陆续的动工了几个点,大面积的动工是2016年7、8月份。动工是经过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动工的,在会议纪要里面有提到的,其进场以后大概4月份左右指挥部就给其下达了施工责任目标,并分解到每个月,并签署了责任书,今年产值1.9个亿。主线的动工令是2016年7月9日下来的,之前动工的都是按照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的要求动工的。两阶段施工设计图在其担任项目经理以前就已经拿到了,是原来的项目班子移交给我们的,后续我们也陆续从指挥部总工办收到一些图纸。有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但由于我们不知道路线偏移情况,所以根本就不知道有二次报批的林地使用手续这回事。而且林业手续的报批根据建设程序是业主的职责。
29、证人张某2(10项目部副经理)证言,证明我们施工都是严格依据我们的业主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据我所知,目前不存在超出设计图纸的情况。1工区出现偏移的地块是2016年8月15日开工的,3工区出现偏移的地块是2016年3月26日开工的。我们目前使用的施工图纸是指挥部总工办发下来的,具体什么时间拿下来不清楚。
30、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是10标段1工区副经理。工区有一条便道是已经审批过了的,但便道旁边有一条沟影响施工,我们就把这条沟填平了,这条沟是没有经过审批的。
31、证人苏某1证言,证明其是2015年12月起任丽香高速公路11标段2工区征迁负责人。2016年1月份,由于施工需要,在龙蟠乡××林区××施工便道,我们就报批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就开始建设便道,但由于那里山势较陡,有些挖出来的土石方就顺着山坡往下滑,覆盖了便道附近没有报批的部分林地,但树木基本没有被破坏,只是地块表皮被土石覆盖。具体位置位于古那湾××钢××桥和××隧道出口连接部分,长有一些幼小的松树。
32、证人母某证言,证明其是丽香高速公路11标段3工区的项目经理。我们工区在施工时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的,图纸是我们的业主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我们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占用林地时,先由我们工区提出报告,然后报项目部批准后再逐级上报,最后由我们的业主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3、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其是丽香高速公路11项目部2工区的项目经理。2工区的施工范围是从丽香高速公路K96+335M至K100+300M处,施工依据是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图纸,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存在超出图纸范围施工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实在需要不得不在规划外占用林地时,由我们工区现场勘测后提出报告给项目部,又由项目部继续向上一级部门逐级审批,最后报到丽香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然后由他们统一办理好审批手续后方才动工。
34、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11项目部的负责人,项目部下面有3个工区,我们对正线的永久性施工是按照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部下发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只要施工图纸没问题,坐标点这些是绝对不会错的,如果需要临时占地,工区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将选址地点和坐标等数据报到我们项目部,我们项目部又统一上报到总承包指挥部,有未批先占的情况,1工区有一个渣场、1个拌合站及1个工棚还没有审批下来,2工区有一个油库(工棚)及修一条便道引起的2处滑坡。报批以后,工区一般就开始临时占用,其是项目部的负责人一般都会知道,但也不会过多的过问,所以就会出现审批还没有下来就开始占用的情况。1工区的渣场我们没有进来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我们认为原先已经报批了。
35、证人邓某证言,证明其是2016年2月19日开始任11项目部副经理。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7月9日下发开工令之前,我们项目部进行了驻地建设、项目的整体策划、导线复测等一系列开工先行准备工作。我们项目部里有施工组织设计,里面有相关的施工进度的记载,也有详细的施工日志。我们施工依据的图纸是2015年12月17日由云南建工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发的,由我们项目经理何某2和项目部的高某1、陈发文去领的。古那湾2号隧道进口是属于我们11标段下属的1工区,他们是2015年12月30日就开始做套拱,2016年2月20日开始进洞,这个是根据建设指挥部于2016年1月6日召开的2016年工作动员大会中提出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第二次就是二工区的古那湾连续钢构桥主墩在2016年3月20日左右就开始桩基开孔;第三个是三工区的兴园立交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开始桩基开孔,其他的除了临时用地,牵涉到主线永久性用地的那是7月9日收到开工令后才开始陆续动工的。1项目部2工区主线永久非法占用的部分是2016年8月份开始动工的,3工区主线永久非法占用的部分是2016年6月份开始动工的.
3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11标段1工区项目部征迁部部长。我们工区未批先占,经项目部同意后,在古那湾出口正下方请和嘉亮修建了一个拌合站,属于龙蟠乡星明村委会星明五组的集体林区,有2.084亩,原先大都是些低矮灌木,松树只有零星的几棵,和嘉亮在修路过程中还造成了两处滑坡;跟拌合站一起送审批的还有一个材料堆放点和一个弃土场,材料堆放点也是是2016年4月份建设的,只是在便道边加宽了一部分,有0.487亩,没有什么树木;弃土场有13.592亩,那里原来就有人倒起土了,我们是在原先的基础上继续往那里倒土,植被早就被覆盖,还未弃土的位置也只是灌木林地,是在拌合站的对面,中间隔着一条便道。
37、证人和嘉亮证言,证明2016年3月底,丽香高速11标段1工区征迁办负责人赵某2找到我,请我帮忙建设一个搅拌站,之后我就请来挖机和几个村民,施工时,11标段1工区的工作人员已经划好线了,他们叫我们在他们划好的线内平整林地,我们就用挖机把斜坡挖掉一部分,然后把地块平整好,大概干了20天左右就完工了。具体位置在古那湾2号隧道进口下方林区内,小地名叫“洛果”,原先是一片灌木林,松树只有零星的几棵。他们没有向我们出示林地占用手续,但他们说手续已经办了,可以施工。
38、证人文某证言,证明其是12标项目部经理,其刚过来一个月,来之后没有向指挥部报批过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之前的经理是杨旭。我们目前正线施工的依据是指挥部提供的图纸。其是2016年8月份开始担任12项目部的经理,当时1工区主线永久非法占用的部分全部已经弄好了,其估计是2016年3月份动工的。
39、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负责12标段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2016年7月14日来到项目部后没见有报过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但是在其过来之前有报过但未审批下来的一处便道拉直、一处原有林区便道加宽和一个油库,当时其去工程总承包指挥部去问过上述三处临时占用的手续问题,他们的回复是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但当时三个项目都已经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是在龙蟠乡××组集体林区,大坡山2号大桥的对面,那里是一片火烧迹地。标段项目部在发现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后,由项目部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查,之后报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设计代表签署意见,之后由项目部逐级呈报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征迁处、工程处、地方代表驻派分管副指挥长审核通过后,由指挥部去继续办理相关的林地占用手续。我们在施工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指挥部给我们的施工图纸在施工。
40、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其是2015年6月起任丽香高速公路13标段项目部征迁办主任。2016年4月份,因施工需要,我们13标2工区和龙蟠乡兴文村委会铺子村村民签订协议后,我们13标段就向建设总指挥部呈报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之后就在手续还没有下来之前开始开工建设矿石场,主要是用填方的方式在宏文隧道进口东面山坡上填出一块平地,架设碎石机械,进行碎石加工,但由于机械操作等原因,填方时有部分沙石从山坡滑落,部分区域超出了我们提交指挥部审批的林地占用范围。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拿到碎石场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是一片低矮灌木林,松树只有零星的十多棵。
41、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2015年9月至今担任丽香高速公路13标2工区技术负责人。碎石场属于临时用地,应该是我们确定地块面积及位置后上报13标项目部,再由项目部报总承包指挥部,最后由总承包指挥部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报批,听说目前林地占用手续还在报批当中。碎石场由13标下属的1、2、3三个工区在使用,修建之前就是由三个工区共同商定后修建的,之前那里在部分都是草地,草地上生长着一些矮灌木,边缘生长着一些松树。
42、证人冷某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宏文隧道的技术测量。丽香高速13标2工区的碎石场是其帮忙放样的。
43、证人相某1证言,证明其是丽香高速13标第3工区的总工。碎石场(弃料场)边上的旗子是2工区的总工王某2插的,我们1、2、3三个工区都是里面堆放废料。
44、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其是2015年10月份开始担任13标项目经理。我们13标在宏文隧道入口附近建设了一个碎石场,当时说好1、2、3工区共同使用,总的大概有10亩,记得临时占用林地的事已经向指挥部呈报过,但具体是否办理完毕其记不得了。在施工过程中我们是严格按照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总工办提供给我们的图纸。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提供给我们十三项目部一份图纸,叫我们对照图纸对13标准备施工现场进行复测,但那份复测图纸在具体施工图纸发下来之后,由指挥部收回去了,两份图纸不是完全一致,因为在拿到具体施工图纸准备施工放线时,就发现施工图纸放的线与原先复测时标记的部分坐标桩有一定出入,当时我们13标段项目部也向指挥部反映了上述情况,但是指挥部说施工时以具体施工图纸为准。13标段临时性用地,包括驻地的建设和其他的进场路的修建是2015年8月底开始陆续动工,永久性工程是从2016年3月4日对雄古互通立交桥举行了开工典礼,2016年3月6日宏文隧道进洞工程也开工了。临时占地的开工是经过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动工的,主线的动工令是2016年7月9日由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
45、证人和耀光证言,证明其是玉龙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丽香高速公路永久占地的征用手续报批流程是首先由丽香高速公路业主提供项目的立项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然后聘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报告编制完以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业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业主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所需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下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后,业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线路优化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优化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纸,由项目业主联系原设计的作业单位对变更使用林地的位置及面积进行现状调查,按照林地报批程序规定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依法报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丽香高速公路的二次征地手续到目前为止,没有报到林业部门。他们业主变更后,在丽江段的五个施工单位主动的来办理过临时占地的手续,但永久占地的手续没有来办理过。
46、证人黎某证言,证明其是玉龙县林业局林政局副股长,丽香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成员。施工图纸我只见过一份,是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见到的目前的施工设计图,另外,其还见过最早的丽香高速公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的图册,经过其的比对,两张图的主线确实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最早的丽香高速公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进行了相关林地占用的手续审批当时是其负责报批的。在丽香高速公路的施工过程当中,存在有未批先占或是批甲用乙之类的现象,云南省公路局丽香高速公路指挥部可能是2015年2月份左右开始进场建设的,临时占用林地都是报批过的;云南建工集团于2015年7月13日接手后,最初开始占用林地是第11项目部的弃渣场,2015年12月16日第11项目部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建设项目,也是报批了相关手续。主线建设是2016年2至3月份开始的。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应该是指挥长朱某,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应该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永久占地的相关手续则由投资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具体由征迁处负责。其知道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曾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丽江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这件事情的报件我是于2016年1月将林地报件报丽江市林业局林政科,但由于该区域涉及玉龙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评价一直未批,造成林地报件无法审批。2016年6月,其参加了一个在在丽香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召开的二次补征会议,因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项目部提出,边沟、高某2未设计,要进行补征。到主线的工程开工都是按照工程总承包指挥部的要求动工,这个有工程总承包指挥部下发的会议纪要可以证明。
47、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其是云南省公路局重点项目办主任。按照云南省政府指令,将丽香高速公路移交给建工集团,2015年7月1日,将施工现场及所有施工文件全部移交给了建工集团。项目是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我们将项目移交给了建投,公司是云南丽香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但由于要到国家层面进行法人的变更,所有权公司没有移交。2015年9月19日以后,我们经过审计后将账目等都全部移交给了建工集团。后面为了招投标工作,于2016年4月10日与建工集团签订转让公司的协议,但变更完应该是6月底7月初的事情了。移交时是否包含相关的林地报批手续,当时我们的林地报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省一级还没有到,我们将咨询公司(就是云南省林业勘察规划研究设计院)移交给建工集团,然后由建工集团与咨询公司对接,由他们去完成剩余的报批工作,但地勘及报批工作都是由咨询公司去完成的。我们将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图交给林业规划设计院,然后由他们去进行组件报批,他们是从县级到市级再到省级,逐级报批的,但在我们的手里还没有完成林业报批手续,还没有拿到相关的批复。我们于2015年7月19日将现场移交给建工集团以后,所有的林地报批手续都由建工集团负责,我们指挥部不再负责。当时我们与咨询公司移交对接是由云南建工集团的朱某负责,当时其还领着朱某到咨询公司去当面对接过。其他的材料当时移交给了以***为组长的建工集团接受组。我们只是将施工设计图交给建工集团,我们还没有报批过,他们还需要进行报批,交通厅认可以后才可以施工,如果交通厅有局部变更后,他们还要进行林地二次报批以后才动工,主线我们都没有动工,我们只是建了一些进场路,但都有林地占用手续的。
48、证人牟某证言,证明其是云南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处的总工。因为初步设计图经过国家交通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在最终施工的时候一般需要对线路进行优化,优化后就制作出了两阶段施工设计图送审稿,然后再到交通厅报批,交通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再对施工图送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施工图正式稿。我们就对图纸进行了优化,然后报云南省交通厅报批,但委托优化的文书没有。
49、证人莫某证言,证明其是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工程师。2016年6月中旬受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委派去丽香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具体进行林业调查、数据采集。当时还在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开了一次丽香高速公路关于二次补征的协调会,参会人员包括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等相关部门。二次补征的图纸是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征迁处的李某1提供给我们的,二次补征的林地是很多个分散的点,分布于丽香高速公路各个标段。我们就根据他们提供的图纸进行现场调查,当时我们去调查的二次补征的林地范围都是在原先已经划定的一条红线之外。所有需要二次补征的林地在我们调查时都没有在施工。目前二次补征林业调查规划的外业调查已经完成,现在正在进行文本制作,文本制作完成后,我们会将文本交给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由他们继续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因为我们是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的委托。2016年8月份,我们结束二次补征外业调查回到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后,其将李某1给我的2016年8月14日提供给的施工图纸与丽香高速公路第一次报批并取得林业用地许可的图纸进行比对,就发现两张图纸出现了差异,而且也把两份图纸存在差异的事情及时的告知了李某1。二次补征的林地范围是在最初交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图纸范围之外,也在2016年8月14日李某1提供的新的施工图纸范围之外,并不是两张图纸的差异地块。我们是受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委托,业务上也是与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联系,与丽香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没有直接联系。从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公司拿来的图纸我们也是签了保密协议的,不会将图纸给第三方。
50、证人曾某证言,证明其是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工程师,丽香高速公路第十标段至第十三标段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2016年3月5日我们公司委派我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之前,施工单位已经在施工了,但是是临时性生产设施的建设还是永久性工程的建设就不清楚了;2016年4月9日我们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他们已经开始对正线动工。我们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方用地报批手续时,也只是对要使用地块的合理性、用途方面进行审核,但后期的林地使用手续审批我们就没有参与。
51、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某,证实经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丽香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主线永久非法占用林地217.29亩,其中被告人***上任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动工并永久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4.03亩,将上列鉴定意见通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
52、情况说明,说明丽林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对本案非法占用所造成的毁坏程度和所需要的植被恢复费进行测算。
5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现场位于玉龙县境内丽香高速公路建设占有林地十三处进行了现场勘查记了笔录并拍摄照片,由项目部工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辨认记了笔录并拍摄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证人证言开工时间有异议,尹某的证言才是真实的,施工并不是16年5、6月份才开工,实际上是在15年11月份就开工了,在其担任董事长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开工占用了。对其他证据就没有意见。
辩护人徐国功提出质证意见,书证真实性没有意见,丽香公司本来属于省公路局的一个单位,移交到***手上是在6月6号,在这之前被告人是无法对公司行使权力的,本案中开工建设丽香公司没有发过开工令,开工是依据省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为16年3月底要完成移交工作,15年7月20号的交通会议纪要求要完成征地拆迁,但征地拆迁都是丽江及香格里拉的政府,缺乏政府有没有完成征地。被告人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主要负责是股权移交及融资,他对非法占地的情况主观上不是明知的,如果知道就会停工。对证人证言,在接收之前开工就已经发生了,丽江公司在公路局的控制中主线开工就已经发生了。本案占用的林地也有林业局的批复,鉴定是认可的。出现非法占地,是因为施工图是有关的,如果不占主线施工是完不成的。
辩护人胡光文提出质证意见,对于书证,***的实际履职期间应该是2016年6月6号,被告人离职时间应该是2016年8月3号,2016年7月份的书证二次补征的通知:对主线外延一米到两米的补征,而不是对主线偏移的补征,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中标通某,说明招标等都是原来的公司在做,2016年5月份的一份备忘录里说明正式移交以前仍然是移交以前的公司在履行项目相关职责。对于证人李某1、莫某的证言基本是一致的,李某4说其看到初步设计图,两个图不一样,但我们看的始终是一个,其的证言也无法证实公司明知初步设计图,李某5说应当知道,但事实是确实不知道。建工集团建设是缺乏经验。动工时间仅由几个项目经理的言词来定是不合理的。对于鉴定意见,大的方面没有什么意见,但没有提供原始的证据,有几个鉴定意见直接出了鉴定人、81页的鉴定意见照片没有开挖过的痕迹,不清楚有没有开挖,存在的瑕疵。
诉讼代表人耿浩拉茸提出质证意见,关于公司主观故意方面同意刚才两个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当时确实处于公司移交的一个情况不存在主观故意。
辩护人程娅璇提出质证意见,对所有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国家林业局的许可通某,当时报批的主体不是云南丽香公司。云南省交通设计规划院出具的一份说明,2016年9月份二次报批手续已经交了。
辩护人杨连位提出质证意见,公诉机关的几组证据透露了非法占有农用地的发生是有多个原因造成的,首先股权移交手续在开始,2016年7月6日要求补充报两次图纸,在9月份林地手续的报批,为什么会有补充补报,是林业局在要求一个补充补报,做补充的报批。
辩护人程娅璇提交两份证据:1、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发的文件,证明2017年被告人调离丽香公司。2、云南省投资项目回执单证明,2017年7月5号收到丽香公司报批的补征的手续。经质证公诉人对合法性及真实性没有意见,对第一份只能证实被告人上并没有免除其职务也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只能说明当时其任两职兼职。证明丽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在进行补征。被告人***提出并不是公诉人说的兼职,当时已经脱离丽香公司了。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其表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认为,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辩护人程娅璇提交两份证据公诉人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丽香高速公路中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便任由承包方在对丽香高速公路按两阶段施工图对初步设计图的优化路段进行建设,造成124.03亩的林地被永久非法占用,被告单位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追究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处罚金,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单位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①,被告人***的辩护人徐国功提出的辩护意见①、被告人***的辩护人胡光文提出的辩护意见①、③、④符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农用地、林地的管理,保护农用地、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害,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判处罚金八十万元人民币,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泽荣
审 判 员 和凤生
人民陪审员 和春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和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