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丽香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迪庆经济开发区馨悦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丽香高速公司与馨悦酒店及其所有权人并未就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丽香高速公司亦未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租赁合同处于持续状态。丽香高速公司主张从2016年3月15日作为退还租金起算点,并主张其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费用与馨悦酒店及其所有权人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造成了实际损失。但丽香高速公司另行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丽香高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100万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租赁期间如馨悦酒店及其所有权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馨悦酒店及其所有权人要全额返还房租费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本案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是丽香高速公司,馨悦酒店及其所有权人并未单方解除合同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丽香高速公司要求馨悦酒店及其所有权人支付100万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u0026#xA;综上所述,丽香高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