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恒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02执300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000000016183。
住所:昆明市大普吉(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原云南冶炼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远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士龙,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湘西恒沙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433100000008206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辖区峒河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苏泽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恒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湘西恒沙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西山分中心、官渡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98173.22元、未受偿人民币98173.2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帅克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