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民执字第116-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大普吉(昆明市五华区五家桥原云南冶炼厂内)。
被执行人云南应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26-8号(云南华联云蜂生物药业公司内)。
关于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应炜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837340.64元。
在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三次拍卖了被执行人云南应炜商贸有限公司25套房产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875万元以物抵债。抵偿债务后,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为16087340.6元(含本金、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应炜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刘建伟
审判员 张兆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