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2914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914号 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