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914号
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