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468号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板路1号四季风景花园32幢1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