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7932号
申请执行人:****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宏飞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清树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宏飞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衍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1.25元,执行费50.00元。
现本院查明:**市宏飞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将全部案款汇至本院的诉讼账户,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故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在本案立案前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衍水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