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9民初13933号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板路1号四季风景花园32幢1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分公司)与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科物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科物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万科物业**分公司电梯维修费58680元;2.判令被告**公司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万科物业**分公司为樾碧花园物业服务企业,**公司为该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方。2021年1月11日凌晨2点20分许,樾碧花园10栋2**19楼水表井自来水表发生爆裂,导致19楼及以下楼层电梯轿厢被泡,引起该部位的两台电梯停运。万科物业**分公司就电梯维修费用征询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报价,并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未果。在书面告知**公司后,委托迅达公司对损坏的电梯进行维修,并垫付了维修费,但**公司至今拒绝支付垫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水表本身无质量问题,水表爆裂系因**地区持续的严重冰冻天气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其已履行了供水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维护管理和采取保温措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凌晨2点30分许,樾碧花园10栋2**19楼水表井中一处自来水表发生爆裂漏水,自来水经过楼道倒灌至电梯井道,导致电梯轿顶、轿厢内、底坑等电气部件进水,引起电梯设备损坏并停梯。万科物业**分公司系樾碧花园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漏水后通知**公司,**公司于当日3时许对爆裂水表进行修复。
2021年1月13日,万科物业**分公司向**公司发送联系函,称2021年1月11日水表爆裂后自来水倒灌至电梯导致电梯部件损坏,其已向迅达公司征询维修报价64680元,并已于2021年1月12日发送给**公司徐经理,但**公司未作反馈。鉴于电梯维修的紧迫性,其拟于近期委托维修单位对损坏电梯进行维修,要求**公司将维修费用支付至其公司账户。
2021年1月14日,万科物业**分公司委***渟泓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否则将采取诉讼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1月19日,迅达公司向万科物业**分公司发送情况说明及报价单,阐述了涉案电梯损坏情况,列明了两部电梯的维修项目明细及相应金额,维修费合计58680元。后迅达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修,万科物业**分公司已支付迅达公司维修费58680元。
2021年1月20日,**公司就涉案电梯部件损坏事件向万科物业**分公司发送回复函,称其接到万科物业**分公司报修电话后于当日对爆裂的水表进行了修复,其对涉案水表、供水管道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冻措施,针对近期**地区寒潮天气提前并持续性的向外发布及张贴供水设施防寒保护提醒,给水表及管道包裹保温材料等。由于樾碧花园10号楼北面楼道为敞开式,***(内有给水立管及用户水表)位于楼房的北侧走廊中,该走廊无门窗遮挡,故即便其已采取了相应保温措施,依旧无法抵御极寒天气对水表造成的损害。在本次事件中,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极寒天气造成包裹好的水表爆裂,已超出其控制能力范围,其无法避免水表爆裂的发生,故该事件属于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情形,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另查明,据**气象观测站观测资料统计,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2日,**出现了2次寒潮天气过程,日最低气温低于0摄氏度共有11天,出现了持续严重冰冻天气,其中2021年1月11日最低气温-3.4摄氏度。2020年12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提醒樾碧花园小区所属的湖东社区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所有用户自己用旧衣服、塑料泡沫等给水表、龙头等包扎做好保温,紧闭楼道、阳台、厨房、卫生间门窗等相关措施。2021年1月9日、10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送供水服务通知,提示用户除对供水管道做好日常保温外,还需保持家中水龙头流水成线防止冻结。
再查明,樾碧花园水表安装工程于2018年12月4日竣工验收,该工程内容包含DN20远传水表2160只,DN20水表保温套2160只。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案水表表盘因低温爆裂引起漏水,导致两部电梯损坏,维修费用为58680元,并确认该水表依法由**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以上事实,有原告万科物业**分公司提供的樾碧花园10栋2**电梯泡水损坏工作联系函、现场照片、律师函、回复函、情况说明、修理报价表、现场维修照片、付款凭证,被告**公司提供的气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公众号通知、现场照片、报修工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负责最终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本案中,爆裂的水表位于樾碧花园10栋2**19楼水表井中,即最终用户户外,故供水企业即**公司对此负有维护管理义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事发当日最低气温为-3.4摄氏度,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故本院对于**公司提出的水表爆裂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双方均确认涉案两部电梯维修费为58680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应由**公司承担。万科物业**分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维修费58680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4)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被告****衍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4)。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昊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