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028号
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建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B5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市建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