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028号 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云龙西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建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B5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市建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衍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