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928行初5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彦娜,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洪斌,主任。
第三人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明生,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并通知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娄建华
审 判 员 王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