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8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6-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北屋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原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3 000元,于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 500元,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 500元;二、若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第一项中任何一期货款,则原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尚欠货款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零星银行存款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处,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4.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轮候查封使用权人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五郭店乡西***工业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土地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民初1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