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帕尔默海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帕尔默海运公司(PalmerMaritimeInc)。住所地:***群岛******克岛***克路信托公司,邮区MH96960(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 代表人:瓦斯雷奥司·安东普洛斯(VasileiosAntonopoulo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6-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帕尔默海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帕尔默海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珂 书 记 员 张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