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7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中国重机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中国重机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EMS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寄送(2018)京0108民初2655号案件“管辖权异议书”及涉案合同,单号:1078026658726,经查询并经各方核对,该件于2019年1月30日12时25分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单位收发室签收。 本院认为,中国重机公司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寄送管辖异议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审法院未就该管辖申请作出处理,在公告的开庭日期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