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

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6928号
申请人: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0766294896。
法定代表人:郑建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八区综合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061029629561。
法定代表人:高彦民。
申请人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便于案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内244.95万元的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5492020110112000016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京0111民初69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我院冻结的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1年7月29日届满。本院审结该案后申请人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并以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本院继续冻结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江骏景支行账户(账号×××)内2449500元的存款。
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使用或发放该笔款项。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栾林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存君
书 记 员 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