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5号
原告: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3号3幢1至2层。
法定代表人:高彦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见秋,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金建明调解,原告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健力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新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