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478号
原告:***,女。
原告:***,男。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铁路房建段。
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铁路房建段、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国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