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钟楼小区4号楼3单元8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钟楼小区4号楼3单元8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铁路房建段。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1、**2因与被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铁路房建段、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1、**2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故应由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99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因位于运城市××区家属楼的房产权属发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系专门管辖,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英
审判员 王继春
审判员 席少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