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219号 原告:***,女,200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