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219号
原告:***,女,200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