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2出生,汉族,居民省份证号码321028197412223416,住所地本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224772XD,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支付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中天钢铁220KV中钢变-顺通变送电线路线路基础工程款40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支付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中天钢铁220KV中钢变-顺通变送电线路线路基础工程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