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恢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金河国际大厦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金河国际大厦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商业街别墅区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月8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183399259.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七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对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4执232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名下有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供执行,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3日冻结了***持有的苏州东方赛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于2020年11月4日冻结了***持有的苏州润德顺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万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迎宏物资有限公司股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8063%股权,经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2800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流拍价接受上述股权抵债。 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发函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以上财产如需续冻结,应由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8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仍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