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执恢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海晓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孙彪、葛士良、朱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05民初5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5执35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5执异77号执行裁定,追加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孙彪、葛士良、朱国芳为该案被执行人,后(2018)苏05执3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27日,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2651504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寄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寄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
经查,2020年9月4日,被执行人***收到本院邮寄的执行法律文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2.2020年8月31日、11月26日,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葛士良、上海晓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彪、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名下有四辆车辆,葛士良、朱国芳名下有若干股票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支付宝收货地址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4.2020年9月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葛士良名下7个银行账号,孙彪名下7个银行账号,***名下7个银行账号,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号,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1个账号。***、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实际冻结款项共计93212.6元,已予以划拨并退付本案执行费8005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13161.6元。(冻结明细详见清单)
5.2020年9月2日,本院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名下有坐落于大徐镇拾亩地村农村宅基地(象集用2002第14N0183号),已有司法查封。2021年2月26日,本院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宅基地及地上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6.2020年9月3日、12月17日,本院冻结葛士良、朱国芳名下证券若干。经查,相应证券已由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冻结明细详见清单)
7.2020年9月中旬,葛士良、孙彪、朱国芳陆续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8)苏05执异77号追加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孙彪、葛士良、朱国芳的执行裁定,裁定作出后未实际送达孙彪、朱国芳;本院依法向孙彪、朱国芳送达(2018)苏05执异77号执行裁定后,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孙彪、朱国芳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同日,受理葛士良提起的执行异议。目前孙彪、朱国芳提起的相应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葛士良提起的异议经本院审查后驳回申请、请求,葛士良已提起复议。据此,本院中止对孙彪、朱国芳、葛士良的执行。
8.2020年9月,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相关人员来电告知其已进入破产程序。经查,2019年9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沪7101破55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本院依法中止对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的执行。
9.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委托查询、现场查询,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上海晓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葛士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孙彪名下有坐落上××号号(房地产权证号:杨2005011843)的不动产,朱国芳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工农四村138号402(房地产权证号:杨2000013439)的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上述两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10.2020年12月15日,本院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浙B×××××8车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无法进行查封操作,相应车辆未予查封。
11.2020年12月31日,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沪B×××××4沪D×××××2沪A×××××8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12.2021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13.2021年3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4.2021年3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2651504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3161.6元,剩余1263834.24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80051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施 伟
审 判 员 韩 军
法官助理 郭 玮
书 记 员 张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