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729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