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8601民初19号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负责人:姚燕,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程,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
法定代表人:章胜华,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6.66元,由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才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