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24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单位所在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某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单位所在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某砖厂(2019)云2324执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7007.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270.00元,未履行13870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某砖厂目前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土地、房产、股权证券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彪
审判员 曹文学
审判员 普娅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