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110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石桥村众联.天美国际A幢1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7053922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5050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24837元的财产。原告***的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924837元,有效期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2483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