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288号
原告:***,男,1990年09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黔西南聚正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都办飞机大道***城B栋5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2301MA6H1GWD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3000044488535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1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丰都办飞机大道***城B栋502室,公民身份号码证522324198108069825。
被告:湖南湘潭电力集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潭邵路287号,组织机构代码91430300184727887E。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33楼,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10001694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潭电力集团设备有限公司、黔西南聚正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并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权利享有自由处分权,其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凯
人民陪审员 肖 圣
人民陪审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