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知民初14号
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漉,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彤,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伦县中广核汇联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多伦县中广核汇联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以查询发现被告多伦县中广核汇联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7月22日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预交5800元,应予退还5775元)。
审判长 周 洁
审判员 **皎
审判员 赵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