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438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裕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