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33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2478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房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XXX机动车,因未扣押而未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42478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