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2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京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蔡县百尺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MA44F343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化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34810803T。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京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以原告需要收集部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