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初881号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098号雷锋文化馆。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裕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