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某某、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115民初2281号 原告:***。 被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199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于1990年12月28日入职武昌车辆厂,从事电焊工作。2008年,武昌车辆厂经过整合重组成立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与中车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中车公司仅为***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车公司辩称,***于1991年12月28日入职原武昌车辆厂,2008年12月1日与中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此之前的劳动合同,中车公司不认可,应该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武汉市劳动局于1991年12月28日向***出具《录用全民合同制工人通知单》。***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录用单位意见”处由原“铁道部武昌车辆工厂”于1991年12月28日盖章,并经武汉市劳动局于1991年12月28日盖章审批。***填写的《职工履历表》中载明“91年12月28日进武昌车辆厂”。 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2月24日,最初登记名称为铁道部武昌车辆工厂。1994年2月2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昌车辆厂,2002年8月2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2016年1月2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车集团武汉武昌车辆厂,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中车武汉武昌实业限公司,2018年5月2日,公司名称最后变更为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 中车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4日,原名为中国南车集团长江车辆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3日变更名称为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1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2008年***从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调入当时的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2月1日与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武汉分部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此后***一直在中车公司从事保卫工作至今。 2022年1月21日,***以与中车公司于199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夏劳人仲裁字[2022]8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且用人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本案中,因中车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成立,此时才具备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资格,故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因用人主体不存在,***与中车公司之间无法成立劳动关系。虽然***与中车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车公司的陈述,在2006年公司成立后,即已接受***从原工作单位调入中车公司工作,但由于交接和厂区建设等原因,实际签订合同时间要滞后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且***至今仍在中车公司工作,故对***要求确认其与中车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对其要求确认与中车公司于1990年12月28日至2006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