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21782.34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82.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