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与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7865号
原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2元,减半收取6116元,由原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