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成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97,884.45元及违约金456,720.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743元、执行费55,1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3,5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