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07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60304125A,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6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莒县日照中路156号7号楼5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6294152W,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7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5512543.23元及违约金775627.16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中的16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6288170.39元及利息、诉讼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9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因余额较少未作扣划,查询反馈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最大可网络冻结数量为0,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4、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阅卷发现被执行人近三年内在全省有多起被执行案件,经多家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因余额太少未作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在全省有多起被执行案件,皆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