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
上诉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其进行催缴后,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卞晓璐
书 记 员 仇瑞庭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