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829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36660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党显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关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丰城市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39020282,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慧灯路9-10号。
法定代表人:倪萍。
第三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60304125A,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福。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6元,减半收取8,073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文瑶
书 记 员 刘 健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829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36660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党显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关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丰城市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339020282,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慧灯路9-10号。
法定代表人:倪萍。
第三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60304125A,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福。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6元,减半收取8,073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文瑶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