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
法定代表人:吴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鑫。
被申请人: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沪01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11月26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广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