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辰源创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B座2005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总经理。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辰源创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京0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辰源创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67361.2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辰源创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京辰源创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3367361.23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杰
审判员 宫 亮
审判员 周明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钊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