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3721号
原告武汉格林环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三路10号清江山水10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5139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华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公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UERW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格林环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格林环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格林环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格林环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武汉格林环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