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执197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渝0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2月25日以(2020)渝01执197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本金1022600元及利息等。2020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2020年8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5破申36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本院以(2020)渝01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执行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执1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本院作出的(2019)渝0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的金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彭曼殊 审判员 徐 红
书记员 唐 铭